2009年10月27日晚,40多岁的胡梅来到东海县某医院待产,近三个小时的检查后,得知腹中胎儿一切正常,可没想到,两个小时后,进入产房的胡梅却被医生告知腹中胎儿已经死亡。胡梅忍痛生下已死女婴后,决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搞清楚到底是什么让孩子两个小时内由生到死。但胡梅夫妇没料到,在东海县某殡仪馆里冷冻保存的女婴,竟在准备尸检时离奇失踪。
一连串的打击让胡梅两口子十分气愤和不解,决定向医院和殡仪馆要求赔偿,多次索要都没人理睬,终于诉至法院。
两个小时,腹中胎儿由生到死
2009年10月27日晚上7点,孕妇胡梅在老公张涛陪伴下来到东海县某医院妇产科待产。一入院,医生就忙着对胡梅进行一系列检查,光B超就做了4次,直到晚上10点,胡梅才做完检查,被告知胎儿一切正常,安心等待就行。
零点刚过,胡梅突然腹部疼痛,还有出血,两口子觉得要生了,赶忙找医生,“当时根本没有医生在岗,只有一名护士让我自己走到产房。”胡梅进入产房后,医生按惯例对她再次检查,这次的结果却与之前截然不同,医生发现胎儿已无胎心,已宫内死亡。
胡梅和张涛被医生的诊断吓了一跳,完全蒙了,两个小时前还活生生的孩子,怎么就突然死了呢,何况这两个小时,胡梅一直在医院休息等待,两口子陷入深深的痛苦和质疑中。
死亡女婴殡仪馆中离奇失踪
早上6点,胡梅自然分娩一个女婴,可惜已死亡。俩人痛不欲生,不敢相信2个小时就改变了孩子的生死,胡梅两口子越想越觉得不甘心,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此时,死婴已经被送到殡仪馆服务中心保存。
2009年12月2日,当连云港市卫生局工作人员来到殡仪馆准备尸检时,胡梅生下的死婴竟然失踪了。殡仪馆工作人员不知道这个孩子在哪儿,胡梅两口子十分气愤,为了讨个说法,立马向公安机关报案。
正当胡梅两口子焦急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时,12月4日,殡仪馆突然称,女婴又在殡仪馆找到了,公安机关赶到殡仪馆,经鉴定确认为胡梅所生。公安机关就此撤了案,可是始终没人知道,孩子是怎么找到的。
孩子找到了,他们顾不上再去追究,一心想搞清楚为什么孩子未出生就死了。医院对此进行了解释,称产后胎盘组织送病理检验显示“送检物帆状胎盘”。帆状胎盘属发育畸形,娩出死婴非外因所致。但是结合殡仪馆孩子莫名失踪,胡梅夫妇觉得事情不清不楚,多次向医院和殡仪馆要求赔偿,均遭拒绝,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5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东海县某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2010年12月29日连云港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致函医院,称“因患方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决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法院判决,医院和殡仪馆均须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梅腹中胎儿在尚未出生时即已死亡,医院认为是帆状胎盘所致,胎儿死亡的真正原因由于未进行鉴定,尚不能确定,即使如医院所称,那么帆状胎盘在产前的检查中是否能发现以及帆状胎盘是否必然造成胎儿死亡,医院也未能提供相关科学依据。因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殡仪馆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导致死婴丢失,使得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本案未经鉴定,未确定为医疗事故,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胡梅腹中胎儿在未出生时即已死亡,因此不具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故主张死亡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殡仪馆未对胡梅的身体造成伤害,胡梅主张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均无法律依据。同时,胡梅未提供医疗费票据,对其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请求也不予支持。
2011年11月,法院最终判决东海县某医院和东海县某殡仪馆各赔偿胡梅精神抚慰金3万元。
如果出现水泡时就要说明已经形成了二度烫伤。二级烫伤是已经伤到了真皮层、网状层受损,只建议患者应该立即用冷水冲洗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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烫伤起泡后不一定会留疤。这是因为烫伤主要分为一度烫伤,二度烫伤,三度烫伤和四度烫伤,出现水泡仅为二度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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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烫伤后局部出现感染时,可以使用红霉素软膏来预防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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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小面积烫伤,此时应该立刻涌凉水冲洗,避免温度过高,造成局部皮肤的二次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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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您好,胎儿死在腹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胎动停止。这个可以通过B超检查来确诊。确诊后必须及早的手术治疗。
任正新主治医师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
A:如果确诊是胎儿死亡的话,这个情况是需要尽快做剖腹产,以免对母体造成影响的。术后要注意休息,要加强营养。
李青主任医师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
A:这些病毒感染有可能会导致胎儿畸形,或者胎死腹中,早产等。所有,这种检查是有必要的。
梁云云主治医师南昌市第三医院
A:一旦出现死胎,需要及时的住院治疗,尽早的临产,以免胎死腹中不及时处理引起宫内感染。
余晓芳主治医师九江市妇幼保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