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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教师资格证的有关规定

2009-09-28 11:00 来源:99健康网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

  1、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

  2、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3、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4、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

  5、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其身体条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酌定。

  6、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7、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

  8、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以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

  9、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

  10、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11、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包括:

  (1)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反社会型、冲动型、分裂型人格障碍。

  (2)神经症的某些类型。如因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3)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及脑血管病等。

  (4)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因迷信气功、巫术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5)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毒品、酒精、安眠药依赖并影响社会功能者。

  (6)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注:经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达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

  12、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

  13、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全聋,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岗位。

  15、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岗位。

  16、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商北京市卫生局确定。

  17、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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