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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关头最高法出手“修正” 到底谁救了吴英?

2012-04-21 11:57 来源:99健康网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高法认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吴英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其贿赂公务员,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吴英案对浙江省高院来说,就是“进京赶考”的一份答卷。很难说这份答卷打了多少分,但没有得到满分是肯定的。近年来,严格把握死刑适用的标准,慎用、少用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在一些国家很少判决死刑,如日本刑法条文中的死刑条文也不少,但可能几年也不判或者不实际执行一个人的死刑。台湾地区也通过这种方式在短短几年内,将判处死刑的数量从数百人降到了几个人。而且绝大多数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案件的程序都很复杂,审判的时间都很漫长,就是牺牲效率防止错杀的一种选择。有专家就建议,鉴于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制度还不完善,金融类诈骗犯罪牵涉面非常复杂,所以不要轻易判死刑。慎用死刑不仅强调死刑适用的合理性、节制性,还强调死刑适用的慎重性与不得已性,对死刑审判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如何慎判死刑,吴英案堪为“活样本”,值得浙江省高院反思。然而,法治也不能总靠民意来推动进步,慎判死刑,让所有的案件判决都置于阳光之下,都经得住历史的检验,还需要制度的“顶层设计”。

  最高院不核准吴英死刑,是没有悬念的结果。但是,见不到权威的凭证都只是习惯性猜想,这回高院落下法槌有了定案,关注此案的人们终于可以长吁一口气了。死刑复核权的确是个好东西。国家不是杀人的机器,不应该在判决和执行死刑上表现得特别高效率。人命关天,当慎之又慎,死刑复核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和国家慎用死刑,不仅给了被告人救济的机会,而且所昭示的对生命权的尊重,传达给社会公众后,引起全体公民对生命权的进一步尊重,有利于减少威胁生命的暴力犯罪。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死刑复核制度或者死刑复核还一直下放,那么,恐怕吴英早已伏法不在人世了。

  谁救了吴英?

  一审被判死刑,二审维持死刑判决,最后时刻最高法出手“修正”,到底谁救了吴英?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最高法的裁定认定了吴英“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这是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应该判死刑但不立即执行的事实依据,说明吴英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

  吴英案另一位代理人张雁峰律师则认为,扭转案件走向的因素是吴英积极检举揭发,而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舆论和民意。#p#分页标题#e#

  在吴英案之前,没有一个经济类案件如此牵动人心。卷入吴英案争论的,不仅有法学界人士,也有经济学、社会学、文学等领域的多位学者、企业家,还有众多的公共知识分子、普通民众和众多媒体。

  一字之差

  记者注意到,与浙江省高院的二审裁定相比,最高法的裁定以“应依法惩处”,替换了前者文书中“应依法严惩”句子。

  “按照最高法的用词,吴英极有可能被判死缓。”杨照东表示,依照程序,浙江省高院可以重新开庭审理,也可以直接改判。如果重新开庭,他还会为吴英作无罪辩护。

  杨照东表示,这一结果属意料之中。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是认真负责,也是尊重法律的。“从接手此案起,我们就有信心,认为吴英不会死,特别是总理讲话后。”

  温州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周德文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表示,吴英案受到下至普通百姓,上到中央高层的关注,使之升级为一起影响广泛的社会事件,倒逼金融体制改革,推动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在此背景下,温州变为金融改革试验区。反过来说,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呼声浪潮,也使得国家更慎重地处理吴英的案件。

  周德文同时表示,吴英案出现峰回路转,是国家善待民间借贷的表现,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也反映出我国司法的开明。

  不过,法律是要讲求细节的,司法最令人信服的东西也是细节,大而化之的说辞最容易引发质疑。众所周知,吴英案死刑复核的无悬念主要是今年两会期间,最高院表示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这个案件。加之此前二审判死引发了广泛争议,人们自然将最高院的表态看作“安民告示”,于是就有了“放吴英一马”的猜想。那么,吴英案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最高院最终决定不核准死刑的?

  最高院所称“综合全案考虑”,从细节处说,综合了全案的哪些因素来考虑的?其中有多少考虑民意的成分?有多少案件本身的因素?案件本身的因素具体是哪些?这些细节的信息语焉不详,就与“依法”两字很难契合。如果说民意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那么,承认这一因素又有何妨?想必会有评论说“不杀吴英是民意的胜利”,但司法者不认可这样的说法有意义吗?复核权是一种特别的司法权,社会公众希望能知道权力的运行过程,包括运行的细节。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审判机关死刑核准部门应尽量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也好让办案人员从中学到东西,从而确立司法公信。#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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