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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流患儿被弃尸事件续:父母称孩子被亲戚领走

2009-12-13 20:23 来源:羊城晚报

甲流患儿被弃尸事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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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位亲戚分别是周长军的叔叔、堂叔和哥哥。孩子的“后事”也都交由亲戚处理,因此对周宏都出院后发生的一切均不知情。警方昨日表示,现已部署警力全力查找周家三名亲戚的下落。

 夫妇改口确有签字亲戚领人

  前日上午,周氏夫妇被警方口头传唤至太和派出所询问,至昨日下午,夫妇二人仍在派出所协助调查。此前,周氏夫妇拒不承认是他们在儿童医院签字领走了身患甲流的儿子,对孩子出院后惨遭弃尸沟边的遭遇也一问三不知。

  询问持续一天后,昨日上午取得了新的进展———在医院出具的证据面前(出院签字及声明),周氏夫妇终于开口承认,他们确实于12月6日和众亲戚一起到儿童医院为儿子办理出院手续,名字也是周长军本人签的。但签完字后接走孩子的人不是他们,而是三名周家的亲戚——分别是周长军的叔叔、堂叔以及哥哥。

  对于孩子后来的去向,周氏夫妇称,孩子交给亲戚后,接下来的事情都是亲戚在操作,他们全不清楚。至于三名亲戚的去向,周氏夫妇称其回了广西省贵港老家,具体去向则拒绝透露。

  白云警方已经计划组织警力去广西贵港追查周家三名亲戚的下落,以核实周氏夫妇所言。昨晚6时,由于证据不足,白云警方已决定释放周氏夫妇。

 真相猜测四大悬疑病历蹊跷

  警方人士昨日表示,周氏夫妇在派出所接受调查时的表现总体来说比较反常:首先否认到医院领小孩,并说不知道是谁领走的,其后又称孩子是三个亲戚领走,但对亲戚行踪又闪烁其辞,令事件疑点重重。相关人士称,目前来看,仍存在四种可能:

  1、是周氏夫妇在医院为孩子办理出院手续后即交给亲戚处理,之后亲戚将其遗弃。

  2、是周氏夫妇和亲戚一起把孩子接出医院并带回位于均禾的出租屋中,由于对孩子病情绝望,周氏夫妇在两天后自己将孩子遗弃。

  3、是周氏夫妇和亲戚把孩子接回家后,亲戚征询周氏夫妇同意后,将孩子遗弃。

  4、是周氏夫妇明知孩子的生命垂危,在当地风俗“父母不能为孩子办后事”的影响下交由“尸体处理专业户”,导致孩子被弃。

  警方人士认为,该案还有个疑问是为何孩子被发现时身旁放了两本病历。如果是周氏夫妇弃儿,放置病历的可能性便不大,因为这样会为警方侦查提供线索。之所以放置病历,很可能是遗弃者希望有好心人发现孩子并施以援助。因此孩子被遗弃时仍存活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已经死了,也就没必要放病历了”。 #p#副标题#e#

 卫生部回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置

  据新华社电 就“广州甲流男孩遭弃”事件,卫生部昨日表示,已通知广东省卫生厅要查明情况、妥善处置,如果情况查明了要采取措施。并表示一旦把情况查明以后,将会妥善协助和指导广东省卫生厅来做好相应的工作。

  在卫生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梁万年还对甲流的救治费用问题作出了说明。他说,早期甲流的防控是免费的,之后几个部委专门下发了文件,把甲流的救治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救治的费用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情况来定。

  梁万年说,卫生部现正在做这方面的统计,看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经济水平、不同医疗卫生保健制度的覆盖情况,以及在救治水平上的差异,并研究相应的对策。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11日表示,卫生部决定将孕产妇列为甲流疫苗的重点接种人群,妊娠各期均可进行接种。患有妊娠并发症及习惯性流产的孕妇,接种前可咨询妇产科医生。各地卫生部门和接种单位应遵循“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对孕产妇实施疫苗接种。

 “家长可能涉嫌两个罪名”

  遗弃罪最高可判刑5年

  本报讯 记者王晓云报道:针对“甲流患儿被弃尸”事件,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教授徐松林分析,这个事件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从医院方面讲,由于现有法规没有要求对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病人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如果最后查明事实真是都都的父母充分了解病情后,一再坚持接孩子出院,医院是没有办法的,从这一点来看医院没有责任。

  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另外一层法律关系就是关于都都的父母。由于事实还没有查明,我们只能假设。”徐松林教授说:“如果是家属拒绝医院对都都的治疗,导致都都没有及时得到治疗而死亡,涉嫌遗弃罪,按照《刑法》规定,最高可判5年徒刑。”

  “但如果是家属将活着的孩子扔到水沟里,导致孩子溺水身亡,则涉嫌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素敏认为,如果孩子的父母是在发现小孩病发身亡后遗弃其尸体,则有可能不构成犯罪。因为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遗弃尸体罪(而在某些国家,例如日本,则有此规定),而只有侮辱尸体罪。在通常的认识中,侮辱尸体罪更多的考虑是保护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对于死者的感情,一般对于亲人的尸体的遗弃不以此罪论处。

 市卫生局称院方做法并无不妥

  本报综合消息 有媒体报道称,广州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熊远大昨天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只能靠行政命令压医院,医生只能凭职业良心对病人!”他认为,这次做法没有欠妥,但以后可以努力做得更好。

  “我个人猜测,周鸿都的父母非要带孩子出院的原因并非甲流,而是他们得知,孩子身患需要长期治疗的免疫疾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决定放弃治疗带他走。因为光输血,他每年都要花费两万元。”熊远大说。

  熊远大表示,目前社会保障没有覆盖到外地在广州的甲流病人,而卫生部没有规定甲流是免费项目,关于这类病人的治疗费用问题,也没有配套政策规定和财政来源支持。“所以现阶段只能是卫生部门用行政命令强压医院,而医院医生则凭职业良知对待患者,总的原则就是绝对不能放弃治疗”。

  熊远大还表示,出院前,患儿甲流送检结果显示其已转阴,“就算体内还可能存在病毒,那也是低传染性,而且属于乙类传染病,不能再被强制隔离,所以医院没有做错”。 #p#副标题#e#

 社会救助介入不够及时?

  本报讯 记者陈晓璇报道:甲流患儿遭弃尸事件中,假如有社会救助力量及时介入,能否阻止这场悲剧的发生?

  广州市儿童保护中心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是一个家庭问题,遭抛弃的小孩并非孤儿,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承担抚养小孩的义务。政府不是父母,只有在父母提出救助申请时才能救助。同时也有几个疑点尚待揭晓:一是患儿的家庭经济状况,假如“治病不差钱”,那就不存在因贫弃医的理由;二是患儿出院及被遗弃时是死是活;三是为何患儿家属不求助于任何社会救助而主动放弃。《广东民政》杂志社社长李汉民表示,假如父母不是因经济问题放弃治疗,并且患儿的父母并没有向政府申请救助,那么政府没有救助是可以的,还可以追究患儿亲属抛尸的责任。中国社科院法学院研究所博士后梁文永则认为,这起事件的焦点在于患儿得的是甲流,“政府在传染病治疗上应尽量做好免费治疗。”

  当前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的确有待完善,特别是对流动人口的救助。李汉民指出:当地民政部门只救助户籍人员,外来人口不在救助范围内;而户籍人口的救助标准也受当地财政的限制;特殊救助对象也是针对户籍人员。所以,即便是有需要,事件中的被弃患儿也很难得到救助。

 特殊风俗白发人不能送黑发人?

  本报综合消息 据今日媒体报道,甲流弃儿父亲的两名堂兄弟向记者讲述,在他们老家———广西贵港石卡镇新旺村,父母是不能为孩子办理丧事的,白头人不能送黑头人,这是大忌讳,甚至不能在清明等节日祭奠孩子,这是风俗传统。因此,周鸿都的后事交给了3名老家的亲人办理。

  资料显示,一些地方存在特殊的丧葬方式:婴儿夭折,抛尸荒野;少年亡故无停尸丧葬之礼,埋于林角或地头;中年死亡,一般不举行葬礼,第二天即行掩埋。

  壮族的丧事,年满36岁死的已婚男女,丧事程序不能从简;未满36岁的死者,被认为是早夭,丧礼从简。在外死亡者,均作外鬼,不能入屋,只能在村寨旁搭棚停尸,安葬从简。少儿夭折不入棺,用篾草或草席包裹埋葬,不设灵,不祭献。一家有丧,众人相帮。丧事的操办由族中有威望的长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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