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本来是满心欢喜地迎接小宝贝诞生,却被诊断为疑似艾滋病患者,河北省张家口市的吴青夫妇(化名)在3天里经历了人生的悲喜两重天。
前不久,吴青入住张家口市某医院妇产科待产。经过急诊血检后,报告显示吴青艾滋病抗体初筛HIV血检呈阳性。在剖宫产手术后,医师随即对她采取了隔离治疗,并告知她家属,要求禁止母乳喂养。消息就像炸弹一般在吴青家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并很快传播到他们周围的亲戚朋友和乡邻中间。吴青的丈夫是村支书,消息传开后,他的工作和形象受到了极大影响;因为人为断奶,新生儿体质虚弱;夫妻关系也濒临破裂,丈夫甚至提出离婚。
3天后,经张家口市疾控中心复检,确认吴青实际上并没有患艾滋病。吴青愤而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院误诊艾滋病的事实构成侵权,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名誉权,同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医院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5万元。
说法:
艾滋病不仅是一种疾病,更因为其传播途径的特殊性,容易对患者产生负面影响。一纸艾滋病检测报告足以改变一个人的生活,被误诊艾滋病本身就是对患者身心的极大伤害。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规定,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采供血机构或其它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的机构,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毒抗体呈阳性结果的,标本应尽快送确认实验,在确认之前,不得通知受检者。也就是说,医疗单位应该在确诊后才能告诉受检者及其配偶或家属。
在本案中,医务人员违反了这一规定,在筛选后未确诊前就告知患者及家属,属于程序上的失误,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而且此时的原告刚刚做完剖腹产,受到的精神煎熬比常人更加深重。同时,原告又遭到家人的猜疑和指责,夫妻关系遭受打击,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精神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实中,往往会发生初诊医生做出怀疑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诊断结果与确诊实验室最终结果相矛盾的情况。那么,是否出现误诊,医院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呢?
客观地讲,医院的初诊失误维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是正常现象。所以,作为初筛实验室的医疗单位,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尽到了对社会和患者负责的义务,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没有过失,没有违法,主观上也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过错,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就不能认为医院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权和名誉权,医院不承担责任。
吴青到医院待产,医务人员在未确诊之前即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原告身患艾滋病,并且采取病房隔离处理、开取回奶药等诊疗措施,违反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属于医疗行为过失,给原告产后的特殊的身体及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和不良影响,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一定精神损失费。
本案中,因误诊艾滋病的时间比较短,尚未造成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故对吴青要求医院在报纸上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吴青获得医院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因为两者的症状类似,晕厥主要表现为心慌、头晕等现象,会出现眼前发黑、晕倒,甚至出现抽搐。
2021-06-23 浏览(4851)
膀胱结核的症状最主要的表现为排尿刺激性的症状,比如说尿频、尿急、尿痛,甚至反复的镜下血尿或者肉眼血尿,这种症状在临床上往往容易被误诊为普通的细菌性的感染性的膀胱炎。
2021-03-06 浏览(1961)
首先,新生儿败血症的早期症状没有特异性;其次,主要表现为小孩不吃奶,精神不好,脸色发黄或者苍白;最好,有的孩子可以出现发热、恶心、哭闹等;败血症的症状早期都不典型,容易误诊,所以一定要密切观察。
2020-12-29 浏览(9223)
帕金森早期的症状不典型,有些人早期以肢体的疼痛为主要表现,很容易被误诊为其他的疾病。疼痛的范围可以很多,可以是上下肢部的疼痛,也可以是肩部或腰部的疼痛。
2020-10-31 浏览(7551)
A:建议肺癌的患者尽量完善CT、核磁共振以及病理组织等各项检查,以降低误诊的几率。
裴爱华副主任医师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
A:心包囊肿容易与心包憩室混淆,导致误诊。根据你的情况,医生说你患有心包囊肿,应该是从胸部CT片中判断,建议再次行胸部CT增强扫描检查明确
彭磊磊主治医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
A:建议患者及早的进行病理学的检测,这个是最根本的一种检测方法,很少能有漏诊和误诊。
高亦深主治医师威海市中心医院
A:一定要调理好心态并注意患者的饮食,积极的配合医生治疗,可以大大增加存活时间。
裴爱华副主任医师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