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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五部门合力推动卫生院能力建设

2013-06-13 14:27 来源:健康报

  日前,江苏省卫生、发改、财政、人社和物价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提出,推动建立合理有序的分级诊疗体系,到2015年,乡村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当地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稳定在80%以上,50%左右的住院服务由乡镇卫生院提供,力争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

  近年来,乡镇卫生院公益性运行新机制基本建立,但综合服务能力比较薄弱,特别是一些乡镇卫生院出现了医疗功能弱化、医务人员积极性下降等问题。为此江苏省提出,乡镇卫生院应全面提供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基本医疗服务,切实承担起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急诊和住院服务,并进一步做好康复医疗服务。乡镇卫生院均应具备开展一级、二级手术的条件和能力。中心卫生院和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应具备开展部分三级手术的条件和能力,可通过对口支援、实施纵向合作等方式,在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展手术。开展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建设试点,培育和扶植一批适合农村开展的特色服务项目。

  该省提出,对乡镇卫生院紧缺岗位的人员补充,可适当放宽招考条件或降低开考比例。可在乡镇卫生院编制内拿出一定比例的编制,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乡镇卫生院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乡镇卫生院应按月计提医疗风险基金,月末累计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

  该省要求,发挥新农合资金杠杆作用,引导患者优先选择基层机构就医。县乡医疗机构设定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差距原则上不低于10个百分点,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凡按规范要求办理转诊上转至县级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比例可比原定标准调高3个~5个百分点;对进入康复期下转至乡镇卫生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可比原定标准调高5个~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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