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文章

广东汕尾开始打击非法行医 加强诊所和卫生站

2013-08-08 10:53 来源:汕尾市卫生局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诊所、卫生站等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强化为民服务理念,深入打击无证行医等各类非法行医行为,规范我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

  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加强诊所和卫生站监

  管专项行动作为贯彻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充分履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全面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行政管理水平,深入打击非法行医,建立良好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 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1. 严厉打击未取得执业资质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法行

  医机构。

  2.严厉打击未取得医师资格,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游医、假医。

  3.严厉打击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他人行医的行为。

  4.严厉打击持过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行为。

  5.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的诊疗科目、超出登记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行为。

  6.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

  (二)加强门诊部、诊所和卫生站监管

  1.加强对门诊部、诊所和卫生站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质的监管。

  2.加强对门诊部、诊所和卫生站诊疗行为的监管,加强培训,指导诊所、卫生站合法、规范执业。

  3.合理规划区域内门诊部、诊所和卫生站数量,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和日常审批工作。

  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条件应主动公开,结果和不批准理由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5.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及时处理群众各类举报和投诉。

  6.对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立案、结案的门诊部、诊所和卫生站案件开展自查,重点是:处罚是否有依据,处罚行为是否依法依规,处罚程序和时限是否合法,相关文书的内容是否依法依规,有否按规定送达等。#p#副标题#e#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认真组织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诊所和卫生站监管专项行动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医疗卫生系统贯彻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尽快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二) 建立举报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各地要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发动,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及时处理各类举报投诉。对有执业证照的医疗机构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加强监管,对非法行医的按照属地管理、属地查处的原则明确职责,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监督部门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培训和指导;卫生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为抓手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要建立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不能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导致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 科学设置规划 强化队伍建设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服务需

  求等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设置辖区内门诊部、诊所和卫生站,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

  (四) 探索长效机制强化常态监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

  现常态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监管。充分利用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实施科学管理,切实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制度,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电话、意见箱、政风行风评议等方式了解人民群众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受理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对违法违规审批行为要坚决查处。要将辖区内依法开业的门诊部、诊所、卫生站等医疗机构的登记信息、人员注册信息、日常管理情况等录入全国联网的《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并将辖区内合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门诊部、诊所、卫生站等医疗机构名单和相关登记信息主动对社会公布,接受请在监督。

  四、 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3年8月10日前):工作部署阶段

  各县(市、区)卫生局按照本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本地实

  际情况,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收集人民群众各类举报投诉,部署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第二阶段(2013年8月11日至31日):组织实施阶段。

  1.各地通过明查暗访,摸清辖区内“黑诊所”等非法行医情况,并组织开展对各类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严厉清理、打击。

  2.对门诊部、诊所和卫生站监管行为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是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立案、结案的门诊部、诊所和卫生站案件。

  3.各县(市、区)卫生局对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卫生局将视情况对各县(市、区)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2013年9月上旬):总结检查: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于2013年9月5日前将本次行动工作总结及附件汇总报我局医政科,日常重要情况请随时上报。

健康百科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