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三、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后北京市公民私自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登记之日该弃婴(儿)已超过14周岁的,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街、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的公安派出所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以父母子女相称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告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后,向区县公安机关出具收养事实证明(公告期为60日,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一)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二)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三)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核酸检测如果是阳性,则证明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之后需要对胸部进行影像学检查,如果两肺有磨玻璃影,考虑新冠病毒导致的肺炎。
2022-04-16 浏览(7596)
乙肝五项中的第二项,也就是说乙肝的表面抗体,如果检测是阳性,就证明我们身体里有乙肝的抗体。
2022-04-16 浏览(8990)
膨体材料证明对人体来讲是没有毒性、 副作用的,但是有极个别的人会出现排异反应,比如吃海鲜、牛羊肉,或者是辛辣的食物。
2021-12-07 浏览(8790)
...有部分磨玻璃结节最后会发展为肺癌,或者经过病理诊断证明它是肺癌,还有部分磨玻璃结节在观察随访的过程中逐渐会吸收甚至消失,属于炎症性病变,是一个局部肺部感染。因此磨玻璃结节并不都是肺癌,但需要警惕。
2021-02-24 浏览(8296)
A:需要医院开出证明,医院开的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不需要再核查,但是并不能开假证明。
陶远副主任医师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
A:在婚检时需要携带双方的身份证明,比如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在检查期间需要抽取血液,饮食上要补充营养。
任爱华副主任医师济宁市中医院
A:您好,诊断证明就是说您顺产的医学证明,举个例子,您的应该是孕多少周自然分娩等。这个在您住院的妇产科开具后盖章。
任正新主治医师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
A:建议先开具引产证明,去正规医院,完善各项检查均正常后,再开始引产,并且引产后需要注意休息,避免熬夜劳累。
鲁超主治医师马鞍山市妇幼保健院暨市第二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