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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防治艾滋病现实问题 "四免一补"防治艾滋病

2010-12-14 20:55 来源:99健康网

  青海新闻网讯《艾滋病防治条例》直面艾滋病的三大现实问题: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涉艾人群 ;二是不宣传防治艾滋病知识将受处罚;三是违反条例者将被追究责任。

  3月1日起,《艾滋病防治条例》正式施行,1988年1月14日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条例》的实施,是我国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一大里程碑,明确了政府、医疗机构、执法机构及妇联、媒体等社会团体的职责,使得我们对艾滋病的预防控制有法可依。

  我省艾滋病防治形势比较严峻

  据省传染病预防控制所副所长马永成介绍,我省自1998年发现首例HIV抗体阳性感染者后,数字逐年递增。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吸毒人员和外来人员所占比例最高。有关监测资料显示,2004年我省吸毒者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首次超过1%,2004年底到2005年4月,筛查监狱、劳教所羁押、收教人员12258人,查出HIV抗体阳性者7人。

  高危人群是指吸毒者、性病患者、长途卡车司机和暗娼4类人群。艾滋病病毒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就意味着检测难度的加大,防治部门不得不扩大检测范围。针对这种现状,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04年10月成立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以改变他们的行为,控制艾滋病病毒的扩散。此外,我省已建立了9个国家级艾滋病综合监测哨点,对高危人群开展定时、连续、系统的主动监测。

  恐惧、歧视

  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最大障碍

  此次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将禁止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同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应当履行的义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事实上,中国一直反对歧视艾滋病患者,对艾滋病患者在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的权利很重视。但长期以来,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态度往往还是避之唯恐不及。

  其实,当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后,并不会马上发病死亡,而是成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他们与正常人毫无异样,但仍然会传染病毒,这是艾滋病最令人恐惧的,人们也由此对艾滋病产生了许多歧视。然而,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来说,这种歧视却比艾滋病本身更可怕,会滋生一些新问题。可以预期,随着条例的实施,会有更多的艾滋病病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也有可能促使一些还没有“暴露”的艾滋病患者“浮出水面”,从而真正得到救助,更好地促进全社会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四免一补”防治艾滋病

  艾滋病正在向我们逼近,但普通百姓对艾滋病常识知之甚少,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已经刻不容缓。艾滋病作为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没有特殊药物、疫苗,只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实行全民预防。科学预防来源于全面的了解。从条例的规定来看,政府不只是认识到了宣传的重要性,而且将之具体化,对于普及艾滋病知识,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

  针对我省艾滋病防治现状,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及医疗机构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国家也制定了“四免一补”的新政策,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可得到免费抗病毒药物治疗;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可得到免费咨询和初筛检测;家人死于艾滋病的孤儿可免费上学;对感染艾滋病的妇女提供免费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以及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患者参加生产劳动。

  艾滋病防治考验医院

  《艾滋病防治条例》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就是把政府的职责明确下来了。过去在艾滋病防治委员会的工作分工上,虽然已经有划分,但是这次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定,意义非同一般。 《条例》直接提出:“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也要追究责任,这是对绝大多数医院的一个巨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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