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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两对半的检查要禁止吗

2010-12-21 15:16 来源:99健康网

  按照权威表述,乙肝无论是大三阳还是小三阳,其传染途径是很有限的,即母婴、性接触、体液或血液接触。

  一般工作场所不可能具备这些途径。对万一可能的传染威胁,最佳解决方法是提倡普及注射疫苗。因此《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说明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和学习,不应视为传染病人。

  新的公务员体检标准是在目前愈演愈烈的乙肝歧视的大背景下出台的,惟一不足的恰恰是仍然需要检测两对半。从临床角度看大、小三阳,只要肝功能正常,皆可视为临床治愈而不需要服药治疗。在目前尚没有有效药物清除病毒的情况下,作为非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入职检查两对半,又无法给携带者提供必要的医疗帮助,这必将导致歧视产生。

  因此产生的大量的排斥和歧视事件,将这部分携带者推到了正常社会的边缘。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转入地下,逃避体检或找人代替。这种现象对医疗机构对此类病人的跟踪随访以及类似传染病的管理控制造成了极大困难。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困难,必须从制度上保证这些人主动配合医疗机构的跟踪掌握。因此,从根本上应该保护这些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就业权,同时严密保护病人的隐私,让他们有稳定的经济保证来支持、配合医疗机构工作非常重要。

  只有首先保证了携带者的权利,才能要求其履行必要的社会义务。如欧盟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只要求入职者如实报告其病史和健康状况,前提是其健康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病人不会担心因此泄露或被雇主辞退。

  近年来,发达国家所提倡的医疗模式已由过去的单纯疾病的观点,转变为疾病-社会和人的观点,对艾滋病、乙肝这样的疾病应更多的从社会学而不是单纯生物学角度出发解决问题。我国个别单位通过体检筛选员工以保证其小环境“安全”,这种做法是不妥的。

  非医疗机构非特殊需要的行业,完全没必要检查“两对半”。对于单项转氨酶升高的现象,恰恰反证了体检制度的不合理。以体检者当时的身体状况来决定其赖以谋生的工作问题,不仅是短视的也是不人道的。就现行制度而言,既然要求入职者体检,也应允许有异议者有复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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