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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行李箱藏女婴 人贩子竟是亲生父亲

2015-07-28 08:45 来源:99健康网

  7月26日晚7点,河南许昌禹州市某酒店大厅内,一对男女带着一个黑色行李箱,行李箱里竟传出婴儿啼哭声,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报警。

  民警到后发现箱子里竟藏有一个出生几天的女婴。因为说不出婴儿的来历,目前两人已经被警方控制,婴儿被送往医院。据了解,该男人竟是婴儿亲生父亲,他想将女儿转送与人,正与人商量转送事宜时,女婴啼哭,被工作人员发现。

  7月27日,河南禹州市公安局通过微博@禹州发布 针对“男女行李箱藏女婴”事件作出情况通报。

  通报称,7月26日晚7时许,在禹州市某宾馆,一中年男子把一个还未满月的孩子藏在行李箱中,宾馆工作人员听到孩子在里面发出的哭声,立即拦截并报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该男子控制,并联系医务人员将孩子送往医院。

  婴儿被送到医院,经检查婴儿并没有太大问题,只是因长时间未进食而哭闹,而且待的时间太长出现了脱水现象。

  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该男子为禹州市朱阁镇祁庄村村民丁某,其与孙某(女,智障)共同生活期间,于7月24日产下一女婴。丁某自感难以将女婴抚养成人,遂打算将所生女婴转送赵某(女)抚养。7月26日晚7时许,当丁某与赵某正在禹州市某宾馆商议女婴转送事宜时,宾馆工作人员听到箱内女婴啼哭,遂报警。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知识点:犯拐卖儿童罪法院一般判几年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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