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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被割喉 行凶19岁未婚母亲也曾被弃

2010-08-24 10:07 来源:99健康网

  男婴随后被送往三水人民医院抢救,手术后躺进温箱十几天,终于脱离生命危险。警方破案后证实,凶手系男婴19岁的未婚母亲、中旅酒店桑拿部19岁的女收银员周某,她在宿舍洗手间产儿后,孩子不停哭泣,害怕他人知道,用水果刀向孩子喉咙连割几刀,直到孩子没声音后把其扔进垃圾桶,并清理现场血迹,之后还与室友打牌。周某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控制,被送往看守所至今。经DNA鉴定,男婴父亲麦某浮出水面,其亲属把男婴从医院接走抚养,目前住在乐平。此事件一度引发社会震惊及持续关注。本报曾连续报道。

  昨日,备受关注的男婴遭19岁未婚亲生母亲割喉、扔垃圾桶案,昨日在三水法院首次开庭。庭审持续约1个小时,围绕男婴母亲周某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而展开。其间辩护律师爆出周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有着特殊的身世———5个月大时,被父母转给姑姑姑父抚养,特殊的身世导致她担心未婚生育被养父养母得知后会再次遭遗弃。据悉,开庭前,4位父母给法院写下2封信,自责之余恳请法院给予轻判。

  庭审直击

  她话语不多,称“很后悔”

  昨日上午9时许,庭审开始,身穿囚服的周某被法警带入,齐肩发,低着头。旁听席上,一名中年男子眼含泪光,视线长时间停留在周某身上。据知情人士透露,这是周某的父亲(后来证实,其实是养父)。此外,三水妇联的几名人士也到场参与旁听。

  检方公诉人率先向主审法官及人民陪审员提供案发现场的相关证据,认为从周某对刚出生的亲生儿割喉、无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把男婴扔进垃圾桶等手段和行为上看,周某犯了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案发后周某有自首情节,男婴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故建议法院判处周某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人话语刚落,一直低头倾听的周某突然开口“我没有杀人,我没想杀死他(孩子)”。此时,周某的辩护律师黎霞向周某问话。

  “你生了孩子后,怕对方有家庭不接受,所以不敢告诉他,是吗?”

  “是。”

  “也不敢告诉父母是吗?”

  “是,我怕他们(父母)不要我。”

  “孩子被遗弃在垃圾桶的六七个小时,你有无回去看过?”

  “没有,我怕去看了会被别人发现。”

  黎霞随后向法官称,周某怀孕时不满18周岁,属于未婚生育,而且据周某称,临产前并不知道自己已有身孕,所以生下孩子后,见孩子哭泣,担心别人听见而被人知道,是在突发的情况下遭遇无法解决的难题,极度的慌乱、恐惧中丧失理智后做出的举动,这与周某特殊的身世有关,考虑到隐私,将以书面材料提供。但当法官问其有没有关于案件本身的证据出示时,黎霞说“没有”。

  “我很后悔”周某声音低沉。她始终低着头,话语不多且声音细小,面对法官的问话,她不敢正视,基本都是点头或摇头。这也让法官多次提醒“抬起头来,声音大点”。#p#副标题#e#

  案情关注

  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指控:非遗弃,是杀人

  庭审中,检方公诉人认为,从4个层面可以得出周某是故意杀人,而非简单的遗弃。

  1.用水果刀割喉

  2.男婴被装在塑料袋内,面朝下,背朝上,上面还盖着报纸,这容易让婴儿窒息死亡

  3.男婴被产下6-7小时后没有进行喂养

  4.男婴身上有一段脐带,全身是血,没穿任何衣服。婴儿在母体中与产下后的外界环境有极大温差,这样不加丝毫保护,也容易夺走男婴的性命。

  辩护:没有杀婴的直接故意

  周某的辩护律师黎霞指出,周某用刀伤害婴儿颈部,是出于不让婴儿哭出声以免让别人发现其未婚生子的动机,而不是出于要杀死小孩的动机。周某在公安机关审讯时虽然供述当时“已经不想要这个孩子”了,但是从这一供述并不能必然推断出其已经产生了要杀死孩子的动机,因为不要孩子还可以通过将孩子送给别人收养,或遗弃孩子来实现。此外,装男婴的塑料袋是朝上敞开的,并没有密封。

  自首?准自首?

  案发后,警方并未掌握明确证据时,周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辩护律师认为其行为构成自首。公诉人也表示,周某的“准自首”情节已得到确认。

  她能否抚养孩子?

  记者获悉,被割喉男婴目前由其父,家住三水乐平镇的麦某抚养。据公诉人及周某的辩护律师黎霞称,周某表达过要自己抚养孩子的意愿,在看守所也提出过要看孩子的照片,但目前其是否有抚养权和探视权,还要看案件的判罚及其与麦某的沟通情况。

  父母求情信

  “她伤害了自己的孩子,我们何尝不是”

  昨日的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黎霞爆出周某有着特殊的身世:从小就被父母转给了亲戚抚养,养父母又长期在外打工,在这方面对其教育也较少,且与养父母之间少有谈心,缺乏许多同龄人应有的知识。

  昨日开庭前,周某的养父母与亲生父母分别给法院写了一封信,恳请法官从轻判罚,信上详细陈述了周某幼年被转给姑姑、姑父抚养的情况与周某成长中的表现,均在信中表达了对周某疏于关心和教育的悔恨之意。

  在旁听席上,记者核实到身份的只有周某的养父,庭审结束后,他陪着周某一起参加了法院的帮教。但这位养父对周某的身世讳莫如深,不愿提及。而男婴生父麦某及周某的亲生父母有无参与旁听,无从得知。#p#副标题#e#

  信件摘录

  亲生父母:没想到她认定自己是被遗弃的孩子

  生下这个孩子之后,由于客观原因我们实在无法亲自抚养她。所以就在她5个月的时候,把她交给我们的姐姐、姐夫(她的姑父、姑母)抚养,由于我们同女儿的养父母是至亲,孩子交给他们养我们很放心,加上这个孩子一直都表现得很好,很懂事,所以我们就没有刻意瞒她,也不觉得这样有什么不妥。

  事情发生之后,这个孩子给她养父母写信,透露她内心还是认定我们不要她,抛弃了她。当我姐姐、姐夫告诉我们时,我们真是很震撼,也很后悔。我们没有想到会给这个孩子这么大的伤害。虽然是给姐姐、姐夫带,我们还是认这个女儿的,而她的养父母也是把她当成亲生女儿看待的。我们都没有想到孩子在她幼小的心灵里,会认定自己是被自己亲生父母遗弃的孩子。……我们现在才明白,在孩子的心灵里,亲生父母的爱是无法替代的,不能缺失的。我们现在才意识到是我们的错,给她造成这么大的心理阴影。

  我们是失职的父母,如果我们没把她送人,如果我们平常多关心她,如果我们能让她明白,无论何时,我们都不会抛弃她的话,她在生下孩子的时候,就会想到要跟孩子的父亲,跟我们这些亲人、跟她的朋友求助,这样她就不会做出这种傻事。我们真是后悔莫及啊!

  养父母:她一直表现乖巧,正是害怕被遗弃

  她并非我们的亲生女儿,而是我们的亲戚所生,由于客观原因,出生后不久就由我们抱回家抚养、教育。

  她在很小的时候就知道不是我们亲生的,但我们一直把她当亲生孩子对待,她也一直都表现得很乖巧,从不给我们惹麻烦。由于我们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她初中刚读了半年就辍学了。之后,她先是在家帮忙干家务,后来又出去打工,自食其力。

  我们长期在外打工,少有时间跟她谈心,未能经常对她讲讲做人的道理,未能教导她如何去认识社会,懂得关于婚姻、家庭、责任的道理。更重要的是,我们始终忽略她知道自己不是我们的亲生孩子的事实。她那么乖巧,我们以为她不介怀。现在回想起来,我们犯了很大的错误。我们没有想到在她幼小的心灵里,已经认定了自己是被父母遗弃的孩子。我们没有想到,她努力表现得比别的孩子都乖巧,正是因为她害怕被我们遗弃。她对我们虽然尊敬、孝顺,却不像别的孩子那样,时常与父母分享自己所遇到的开心或不开心的事。现在想想她的情况,我们早就应该觉得不正常。

  事发之后,我们回忆以往的点点滴滴才明白,正是由于我们的疏忽,使得这个孩子长期背负着巨大心理负担。如果我们能早点让她明白,无论她是怎样的孩子,我们永远不会抛弃她,她就不至于向我们隐瞒生孩子这么大一件事,不至于不与我们商量,不求我们帮忙,独自面对这么大一个难题,不至于在她无法解决时,做出极端的举动。如果我们多关心她,也许就不会连她跟一个已婚男子在一起,甚至怀孕、生子都不知道。如果我们早知道,就能及时纠正她的错误行为,不至于让事情一步一步发展到今天这个样子。是我们间接害了这个孩子。

  ……事情发生之后,不止我们的女儿在后悔在痛苦,我们也在后悔在痛苦在煎熬。她害了自己的孩子,我们又何尝不是伤害了我们的孩子呢?#p#副标题#e#

  各方分析

  [公诉人]

  身世不能作为量刑依据

  身世、家庭背景跟案件本身没有关系,不能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辩护的逻辑是不成立的,“周某应该知道自己怀有孩子,读了半年初中,也应该有这种常识,她是故意杀人,这点是显而易见的”

  [心理专家]

  心理压力对行凶有影响

  佛山知名心理咨询师关女士分析,周某在5个月时被父母转给亲戚抚养,应该对孩子心理影响不大。但如果有资料显示,养父母在她成长过程中对她不好,那她面对这事情就会有更大的压力,对行凶是会有直接影响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她是意外怀孕,孩子出生一哭,让她不知所措,情急之下才有此行为。而究竟是身世造成她心态不好,还是跟那个男人感情方面的因素给她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这就不能断定了。

  [律师]

  法官会考虑心理因素

  身世能否作为周某量刑、从轻处罚的依据呢?广东广立信律师所胡晓武律师表示,身世跟案件本身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从周某的成长经历上看,其心理是受到一定影响的。虽然目前并不能完全证明这种成长经历对周某的行凶有影响,但是周某心智不健全、有缺陷是很明显的,法院在量刑时,会适当将这方面的因素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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